临沂瑞新水表有限公司

临沂瑞新水表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瑞新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案在执行临沂瑞新水表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8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986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