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致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金达矿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民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达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779773717(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金达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05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稳吾(戴文武),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商城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商城县致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6581Y。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住所地:商城县崇福大道东段***号。
上诉人河南金达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稳吾,原审第三人商城县致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金达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与代稳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原审第三人商城县致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金达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7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王道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