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3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徐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学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泾县。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823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823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强
审判员 汪小传
审判员 朱木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旭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