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执3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徐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关于**与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为13642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开始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2015)玄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责任。达成还款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玄商初字第81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