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02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新胜,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舟,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身份证登记地虽然在镜湖区,但早在3年前拆除,被告***实际居住地并非其身份证登记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地为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该地址虽已经拆迁,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芜湖市镜湖区,且根据被告***自述,其现居住地为芜湖市镜湖区泰华园公寓,被告***已在该处居住4年时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玮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