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审被告: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碧城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2692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的原住所地已然拆迁,现住所地也只有其自述,单纯自述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案件其他当事人的住所地也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