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芳芳花卉种植园

新都区芳芳花卉种植园与成都细宝粉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14民初4305号
原告新都区芳芳花卉种植园(以下简称芳芳种植园)与被告成都细宝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细宝公司)、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公司)、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芳芳种植园的经营者陈洪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东、被告细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勇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芳芳种植园与细宝公司签订的《升庵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绿化栽植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芳芳种植园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施工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已由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方能投公司竣工验收合格。故芳芳种植园现根据合同约定:“绿化栽植完毕且该工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累计支付实际工程量95%,即596812元。”要求细宝公司支付工程款596812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芳芳种植园主张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细宝公司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就资金占用费进行约定。本院认为细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芳芳种植园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芳芳种植园现要求细宝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即是主张的资金利息损失,对细宝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虽未作相关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细宝公司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开始,按上述法律规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向芳芳种植园支付资金占用费。又因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取消,故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关于芳芳种植园要求能投公司、兴城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就细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首先,与芳芳种植园订立有书面合同关系的相对人系细宝公司,芳芳种植园与能投公司、兴城公司均不具有合同关系,其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相对人细宝公司主张其权利;其次,芳芳种植园与细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芳芳种植园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能投公司、兴城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就细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 综上所述,芳芳种植园要求细宝公司支付工程款596812.80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芳芳种植园要求能投公司、兴城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就细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9日,芳芳种植园与细宝公司签订《升庵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绿化栽植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细宝公司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施工。合同暂定包干总价628224元,合同工期30日历天,以细宝公司通知为准,成活养护期为12个月。合同总价根据细宝公司确认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单价得出最终结算总价。结算依据以双方签署的结算单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约定:“按进度付款4.3.1第一次付款: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30%,即188467元……;4.3.2第二次付款:绿化栽植完毕时支付给乙方80%,即502579元……;4.3.3第三次付款:绿化栽植完毕且该工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累计支付实际工程量95%,即596812元……;4.3.4第四次付款:总金额的5%为质保金,即:31412元……,壹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尽快完成竣工结算资金报送。乙方请款前应提供相应的等额发票。若乙方提供的发票未通过财务审核,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验收约定:“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书面通知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养护期以竣工后次日起算。”上述合同签订后,芳芳种植园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20年1月16日绿化栽植工程施工全部完成。2020年4月30日,能投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升庵廉洁文化教育基地项目总平(绿化栽植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细宝公司却未向芳芳种植园支付过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因细宝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向芳芳种植园支付工程款,故引起本案纠纷。 另查明,2019年2月18日,能投公司中标升庵廉洁文化教育基地项目工程。之后,能投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兴城公司签订了《升庵廉洁文化教育基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能投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项目后,于2019年9月29日与细宝公司签订了《升庵廉洁文化教育基地项目总平工程材料供应分包合同》,约定由细宝公司供应升庵廉洁文化教育基地项目总平工程材料。该分包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投公司已向细宝公司支付工程款2353946.47元。 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升庵廉洁文化教育基地绿化栽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升庵廉洁文化教育基地项目总平工程材料供应分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成都细宝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新都区芳芳花卉种植园工程款59681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846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始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止;以50257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7日始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以59681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上述资金占用费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第三笔资金占用费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新都区芳芳花卉种植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9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79元,由成都细宝粉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振波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