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17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霞,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向阳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9930354B。

法定代表人:杨秀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洋,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207291851。

法定代表人:胡修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华,男,199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绿缘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588191166。

法定代表人:唐定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久利,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定富,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刘福林,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刘福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艳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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