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破申4号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月9日,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未履行相应债务,但目前正在寻求解决方案,请求不予支持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审查期间,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但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本院查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8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管理、咨询及技术服务;电站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凭许可证经营)。
2018年3月20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鄂0192民初50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29500元并于2018年分三次支付,逾期付款将承担违约金。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述生效调解书,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后未履行剩余债务。2022年1月28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鄂019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4万元。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述民事判决,2022年10月14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92执26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4月4日,江苏协昌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23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本院认为,为了有效识别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本院已决定启动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在此情形下,本院对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任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