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17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供电局综合楼1栋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51816。
法定代表人:李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湘红,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丽,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能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民初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诉讼请求:1、鹏能公司提供自2006年6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合同等相关资料)供***查阅。2、鹏能公司提供自2006年6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3、诉讼费用全部由鹏能公司承担。
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被上诉人提供自2006年6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合同等相关资料)供上诉人查阅。3、被上诉人提供自2006年6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上诉人查阅、复制。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裁定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有知悉和了解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重要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被上诉人的登记股东为深圳市华睿丰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松翠、胡楚玲,本案上诉人并非被上诉人的股东。上诉人不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故其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上诉人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邓    婧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会英(兼)
书记员 谭星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