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恢4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047518-1。

法定代表人:叶仕麟。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96306-9。

法定代表人:唐凡亮。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月22日,(2016)粤0305执18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45687.00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玉石艺术品翡翠白菜摆件9件,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粤0305执恢49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9件玉石艺术品翡翠白菜摆件,经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均未成交。本院将本案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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