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懿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125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懿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夹层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860070。
法定代表人:颜招彬。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63069U。
法定代表人:唐凡亮。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沙盐路3018号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51816。
法定代表人:李巍。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懿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2366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08184.60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9)粤0305民初12366号、(2020)粤03民终22553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511.48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125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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