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隆盛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深南法执异字第143号
异议申请人深圳市前海隆盛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34204N。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司法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供电局综合楼1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7904751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5楼,组织机构代码07896306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深圳市前海隆盛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保险箱、办公用品一批、家具、厨具、KTV音箱设备一批、玉石大白菜一颗、珠宝箱一批、***系其所有,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深圳市前海隆盛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深圳市前海隆盛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查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