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4832号
原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A座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685388。法定代表人:敖翔。
被告: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7栋11层A座DEF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96232。法定代表人:夏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