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4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六路18号二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广场1栋A座12A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城,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旗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融创公司向旗云公司支付工程款1766347.81元及利息(利息以1766347.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21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利息为98584.29元);2.旗云公司在1766347.81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广州空港中央商务区一期空港融创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融创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融创公司向旗云公司支付工程款1713357.38元及利息(以1713357.38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旗云公司在1713357.38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由其施工的广州空港中央商务区一期空港融创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旗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792.1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融创公司负担。 判后,融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的部分利息起算时间,改判为以1413078.2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279.13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旗云公司诉请未获支持的比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虽然2021年9月6日,案涉双方在《工程产值确认表》***确认累计申请审定产值金额1766347.81元,但《工程产值确认表》并非结算手续,在旗云公司提交的证据微信沟通记录中,“**”曾在2021年10月21日提出“结算也要和成本对接好”,但旗云公司后续一直未与融创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和提交付款申请。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条第(5)款、第16.1.3条、第16.2条,旗云公司至今未提交和完善结算付款手续,故应酌情以本案立案之日作为计算300279.13元利息的起算点。另外根据双方的约定,案涉工程款的100%采用商业承兑汇票(商票期限为1年)的方式支付,即使300279.13元应该从2021年9月18日起支付,旗云公司亦享有一年期的付款延缓期,故300279.13元对应利息不应从2021年9月18日起算。请二审法院支持融创公司的上诉请求。 旗云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融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融创公司上诉认为,300279.13元的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应为2023年3月28日,但旗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而一审法院对于利息的起算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经查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不再进行赘述。融创公司上诉对此仍不服,但其并未提供新的事实、证据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故本院对融创公司的该上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融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3357.38元及利息(以1713357.38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1713357.38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由其施工的广州空港中央商务区一期空港融创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深圳市旗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2.19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陈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