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502民初4361号
原告: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武新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举堂,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国,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1054元及保证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份双方签订合同,被告将聊城金田阳光风情街工程承包给原告,后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1054元及保证金10000元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该款项被告根据原告开具的发票上面的开户行及账号汇入;
二、原告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干涉被告处置放置于聊城金田阳光城项目施工现场的建材,否则,视为原告违约,被告不予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27万元,并且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5万元;
三、如果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四、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置现场建材时钢管桩垂直支护承包人余月强如果阻止、干涉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五、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
六、案件受理费2983元由原告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方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