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009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武新燕,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军,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90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