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009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武新燕,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军,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90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