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12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七里铺村(老聊临路以东、济邯铁路复线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7699493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又名尚军),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454337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 被申请人: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9065071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 申请人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5000元(诉讼标的额2140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95元,由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