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242号 申请人:***,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454337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9065071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账户: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账户: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川成医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