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纺织有限公司、***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山***纺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财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三区5号楼37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6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聊城润鑫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德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湖南路县交大科技园1号办公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丰街道温州步行街3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务有限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润鑫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德思商贸有限公司、***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8515元,执行期间双方自行交付完毕,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23)鲁162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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