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执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倪伟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阳哲,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孟炬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孟纪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基安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方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与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基安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苏083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按月利率6‰计算;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9‰计算)。二、被告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基安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六被告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湖县龙港花园城14幢2-101室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金湖县××路东侧,金湖路北侧6区1007室、1008室、1009室、1010室、1011室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美景新村6幢104室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达报废期,不具备处置价值;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
5、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5023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产、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军
审判员 秦建峰
审判员 李玉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费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