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与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31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衡阳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倪伟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衡阳路228-114号。******
法定代表人:孟炬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衡阳路228号金远小贷公司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基安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号190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宏业大道9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何**,女,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申请执行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基安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苏083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按月利率6‰计算;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9‰计算)。二、被告江苏金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基安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江深蓝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蓝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六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83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