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市绿森苗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125号 申请人:聊城市绿森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北高庄村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大厦23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绿森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万元【账户: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聊城市绿森苗木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绿森苗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一套(保全金额1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万元【账户: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绿森苗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