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375号 申请保全人: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负责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3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