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蓝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2686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蓝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蓝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市蓝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3776××××233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7225.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市蓝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3776××××23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2743.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