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蓝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268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蓝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市蓝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蓝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501150207420500012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59969.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