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8607号
申请人: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175号。
法定代表人:于根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27872.84元以内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7872.8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660元,由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陆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