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860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175号。
法定代表人:于根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里(鸿源里小学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虹,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佳禾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39元、保全费4660元,合计10699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