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鲁1121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东万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太平镇商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娄本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山东万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240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486元,迟延履行金743.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万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万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