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812号
申请人: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文化博物院民间艺术馆**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57902742R。
法定代表人:赵洪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中医医院。住所地:临淄区辛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5493197728H。
法定代表人:路世勇,院长。
申请人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新桂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岩
书 记 员 周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