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6954号
原告:李国宏,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高丰超,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赵洪凤,女,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文化博物院民间艺术馆**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57902742R。
法定代表人:赵洪凤,经理。
被告: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34555。
法定代表人:刘峰,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5B47630181F。
法定代表人:王振涛,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宏诉被告高丰超、赵洪凤、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合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宏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宏撤诉。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