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854号
本院对原告张传斗诉被告李军、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本院予以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305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二行中的“李传斗”补正为“张传斗”。
审判员 王小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