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5256号
原告:**韬,男,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文化博物院民间艺术馆8号馆。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韬诉被告**、**、山东仲易达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韬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韬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