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崛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993号
原告:亳州市崛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希夷大道国购汇金广场A座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8NLC3RX7(1-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建业新城3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583B19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置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96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95906754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连云路交叉口航海广场写字楼B座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71388313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亳州市崛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扶沟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亳州市崛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崛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市崛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亳州市崛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