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16号
申请人: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连云路交叉口航海广场写字楼B座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71388313J。
法定代表人:陈姣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人民路01号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730417XT。
法定代表人:逯向前。
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中牟县××镇××路××、**大道北绿地·**一期B-13#105房屋,查封价值以739849.11元为限。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中牟县××镇××路××、**大道北绿地?**一期B-13#105房屋,查封价值以739849.11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219.25元,由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