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34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连云路交叉口航海广场写字楼B座17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姣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邦德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79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