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251号
申请人:崇川区惠标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18号恒隆国际大厦B座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02MA1XHGN95R。
经营者:曹贤标,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7层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47223T。
法定代表人:蔡伟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崇川区惠标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崇川区惠标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0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崇川区惠标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崇川区惠标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804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60元,由申请人崇川区惠标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江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