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崇川区惠标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620号
申请人:崇川区惠标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18号恒隆国际大厦B座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02MA1XHGN95R。
经营者:曹贤标,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7层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47223T。
法定代表人:蔡伟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巩向秋,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崇川区惠标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巩向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251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巩向秋银行存款66804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江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