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3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7层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47223T。 法定代表人:***。 ***与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9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在被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723元,被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77元。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6575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情况:2022年8月25日、2023年1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民生银行、中国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涉执行案件较多数额较大,多数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3年2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36575元及利息,执行费21766元(未缴纳);尚未执行到位1936575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