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2执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方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11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商品混凝土款1,119,540元及违约金55,977元、案件受理费770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处的收入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只需等待该收入款,不需本院采取其他的执行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12执9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