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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瀚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瀚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瀚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桐柏路文化宫路西5号楼23层23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油田油建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瀚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02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7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拟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3月16日、2021年5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股票及有价证券。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五、本院通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及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在2021年6月17日已向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七、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利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综上所述,因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该被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 执行员  高 厦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