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239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工程款436952元,案件受理费7854元,执行费6572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