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偃师市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6号2号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30245Q
法定代表人:李颂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偃师市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偃师市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66468255G。
法定代表人:赵靓,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瑞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偃师市誉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1934887.1元及利息,受理费8674元,执行费218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偃师市钰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5608.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孟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牛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