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8民初47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富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6061056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富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公告费520无,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罗强
人民陪审员*远
人民陪审员任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向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