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55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二19层1981号。
法定代表人高波。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原判。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需共同偿还***445383.87元。因***、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三、2018年7月16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16日、2019年1月25日共五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8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8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8年8月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06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恩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债权尚余304783.8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翔
审 判 员  范 伟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