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4民初5535号
原告: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二19层19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洲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以整体包工的方式承包电梯钢结构和玻璃幕墙安装,还约定被告必须对施工安全认真管理,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协议签订后,双方根据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7月左右,被告招录的工人***在工地受伤,但被告置之不理,工程也放置停工。***随后在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做出(2017)豫0191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438186.87元,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原告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做出(2018)豫01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上诉。2018年8月6日***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赔偿***140600元,剩余费用由***向被告主张,该费用原告已经支付完毕。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缺席,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1日,振洲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乙方以整体包工的方式承包电梯钢结构焊接和玻璃幕墙安装,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只包清工,工期为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合同还约定乙方必须对施工安全认真管理,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2016年6月10日,***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之后,***以***、振洲公司为被告,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系***的雇主,振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故判决***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8186.87元,振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振洲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豫01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6日,***与振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振洲公司一次性支付***140600元,剩余损失,***向***主张。同日,***收到振洲公司支付的赔偿款140600元。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出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虽约定由被告承担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生效判决,原告系***的雇主,被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故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原、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结合原、被告的责任大小,本院确定原告应承担10%的责任,即43818.69元,原告已经向***支付了赔偿金140600元,超出部分96781.31元可向被告进行追偿。原告超出该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96781.31元。
驳回原告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原告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5元,被告***负担1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