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卫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楼****v>
法定代表人,***。
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卫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振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四、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递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至今未到庭。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及公积金信息。
六、于2019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公司负责人。
七、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能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截止2019年11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