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水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3230号
原告:彭水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外河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45316632M。
法定代表人:淳泽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叶青,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9837239Y。
法定代表人:陈家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彭水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彭水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水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长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