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6959号
原告:重庆市晨力胶合板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铁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39102139。
投资人:杨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磊,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河堡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9837239Y。
法定代表人:陈家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晨力胶合板厂与被告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晨力胶合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晨力胶合板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大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