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3民初2975号
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庞溪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95187360D。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平,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9837239Y。
法定代表人:陈家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8元(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3134元),减半收取3134元,由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134元。
审判员 张 泷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迪